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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省生态环境厅公布9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创建时间:2021-12-01
曝光!省生态环境厅公布9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河南环境
 

今年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有关要求,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管、无人机巡航、走航监测、视频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截至目前,全省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17847次,立案查处违法行为153件。

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二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9起案例均为非现场执法案例,涉及郑州、洛阳、安阳、焦作4市,郑州新郑市、安阳滑县、焦作武陟县、漯河临颍县、南阳桐柏县5县,涵盖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等多类违法行为。

 

一、洛阳市伊滨区某电镀作坊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2021年10月1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诸葛镇山村环境和矿山修复情况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了一处渗坑和不明厂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辖区公安分局及监测机构,展开联合调查。经现场勘查确认,此处为一家电镀作坊,建设有电镀槽、酸洗池、清洗池、除油池等生产设施,生产废水通过车间地下暗管排放至厂房外东北侧一处约5平米的渗坑内。

经检测,该电镀作坊排放废水中一类有毒物质铬浓度为9.56mg/L,锌浓度为80.8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5.6倍和39.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电镀作坊实施了查封,同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焦作市武陟县某皮业公司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案

2021年7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网上巡检时发现,武陟县某皮业公司总磷自动监控数据较往常明显偏低,且数据相对固定。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设备进样管与采样器断开,与采样器连接的采样管已被夹子夹住,废水样品无法进入自动监控设备。总磷自动监控设备的进样管直接插在一个贴有“COD 50”红色标签的矿泉水瓶内,并进行采样监测,导致总磷自动监控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污染物真实排放浓度。经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废水排放浓度超过了河南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涉嫌使用配制水样干扰自动监控数据,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7万元。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郑州市新郑市某镀锌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电镀废水案

2021年10月9日下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拆迁村10余处空厂院及空宅基地进行无人机飞航巡查时,发现一处厂院内车间顶部锈蚀严重,厂院内堆放部分疑似化工周转桶,厂院南侧有一个疑似排水坑。新郑市生态环境分局立即通知监测站、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和新郑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联合开展调查。经查:该厂院内东侧车间内有2条电镀生产线,生产线处于通电状态,车间内气味刺鼻,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塑料槽体内存放有酸洗液、电镀液。生产车间门口及车间外堆放有待加工的铁件,车间外西北处堆放有加工好的成品。车间南侧墙壁上开有孔洞,酸洗废水经软管通过该孔洞排入车间南侧渗坑内。经取样检测,该镀锌加工点车间南侧渗坑内废水腐蚀性分析结果为0.94,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标准,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新郑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1名犯罪嫌疑人,2名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中。

 

 
 

四、南阳市桐柏县个人经营浸金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2021年2月19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处地处深山,没有道路,周围没有居民和企业的区域有摩托三轮和人员出入,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区域展开调查。因该区域地处大山周围,现场情况十分复杂,排查难度大,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勘察,最终在大山南侧的一个沟壑内发现生产设施。

通过定位,执法人员步行到达现场。该个人经营浸金点正在生产,现场有石灰、片状氢氧化钠、金蝉、杏壳黄金炭等物料,生产设施有锌丝箱12个,循环水泵4套,无防渗措施循环池4个,呈阶梯状下渗。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该浸金点无防渗措施循环池内废水含锌、铬、铅重金属污染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桐柏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交桐柏县公安局。截至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五、焦作市武陟县通过用电量监控系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1年6月4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武陟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用电量监控数据网上巡检时,发现武陟县某公司用电监控数据异常,生产设施有用电量数据,但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2台注塑机和1台吹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等离子污染治理设施未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65万元。

 

 

六、安阳市滑县某商砼站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执法人员调阅门禁系统平台数据,发现某商砼站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未停止运输,先后有国III、国IV柴油汽油车辆进出17车次。同时,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该商砼站在管控期间货物发货单,运用机动车排放阶段查询APP查询运输车辆排放阶段,多方面证实该企业违反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进行生产、运输。

该商砼站未按照规定启动本单位在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商砼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七、郑州市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2021年5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走航监测发现高新区出现3个VOCs异常点位。走航工作人员初步判明首要污染物,勾画问题区域,随即发布了预警信息。郑州市高新执法大队迅速出动,根据走航车提供的数据,分别对3个点位进行污染物特征对比预判,最终锁定某公司喷漆工序。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一号车间地面有喷漆痕迹及喷漆产品;二、三号车间内东侧墙边一个侧边轨道轮上灰磁漆漆面未干,该车间南段一个浇筑机下料管构件表面白色漆料未干,地面喷枪内有白色漆料,现场刺激性气味强烈,车间内垃圾桶有部分自喷漆漆罐。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65万元。

 

 
 

八、安阳市某厂未进行精细化管理案

2021年5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热点网格警报,随即对该报警点位进行了排查。经查:报警点位附近某厂正在生产,该厂地面及机器上有较厚的积灰,集气罩下风量很小,且生产车间未按照规定进行密闭。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1万元。

 

 

九、漯河市临颍县某养殖公司排放恶臭气体案

2021年5月12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航检查发现,某养殖公司东南侧畜禽粪便露天堆放,养殖废弃物大面积渗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养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畜禽粪便渗出、泄漏。

该养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该养殖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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