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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8-11-1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县(市、区)建设,结合近年来我省生态县(市、区)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4年7月30日

 

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

    已开展生态县建设的县级人民政府,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建设指标》)考核标准后,可以向省辖市环保局申请技术评估(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环保厅申请技术评估)。

    二、技术评估

    (一)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技术评估申请;

    2. 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3. 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市、区)有关建设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等;

    4. 生态县创建纪实视频资料;

    5. 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二)预审

    省辖市环保局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技术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出具预审意见,并向省环保厅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三)技术评估   

    省环保厅在收到省辖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县(市、区),省环保厅应当于3个月内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组由省环保厅和省辖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听取县级人民政府生态县创建工作汇报;

    2. 评估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3. 审核省级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4. 检查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5. 开展现场考察;

    6. 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省环保厅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三、考核验收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辖市环保局申请考核验收(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环保厅申请考核验收)。其中,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时间间隔至少为3个月。

    (一)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考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考核验收申请;

    2. 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3. 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整改工作报告。

    (二)预验收

    省辖市环保局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预验收意见,并向省环保厅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三)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在收到省辖市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县(市、区),省环保厅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组由省环保厅和省辖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2. 检查技术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 开展现场考察;

    4. 开展公众环境满意率现场问卷调查;

    5. 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四、审议

    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在厅长办公会上进行审议。

    五、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议拟命名的县(市、区),在省、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或委托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

    六、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并对命名的县(市、区)进行授牌,对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监督管理

    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县(市、区)政府应当自省级生态县(市、区)命名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创建工作动态等信息。省环保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对复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环保厅审查;未通过省环保厅审查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省级生态县(市、区)命名后,因当地工作失误、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省环保厅将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八、其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

              2. 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

主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督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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