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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创建时间:2018-11-19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快推进美丽河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要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每年开展1次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在五年规划期内实施2次目标考核,分别在规划期第3年中期和规划期结束后次年进行,主要考核各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主要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结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可以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年度评价

第七条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年度评价重点考查绿色发展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动态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资源利用(权数29%)、环境治理(权数37%)、治理能力(权数7%)、生态保护(权数9%)、增长质量(权数10%)、绿色生活(权数8%)等6个方面。

第九条年度评价每年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

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领域上一年度指标统计测算工作,并将数据报送省统计局。同时,省统计局完成公众满意程度测评工作。

8月底前,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审核相关数据,生成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绿色发展评价指数。

9月底前,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会商确定,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三章目标考核

第十条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重点考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主要包括:资源利用(28分)、生态环境保护(42分)、年度评价结果(24分)、公众满意程度(6分)、生态环境事件(扣分项)。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依据各地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各地约束性指标有2项未完成的,考核等级进行降档处理;3项及以上未完成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

7月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实施部门将专项考核结果报送考核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事件认定。

9月底前,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考核实际得分,并根据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事件认定情况等,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目标考核报告。

10月底前,目标考核报告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奖惩

第十四条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前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后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方,还要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结果通报组织、纪检部门,作为省辖市、直管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方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确保评价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有序开展。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的省辖市、直管县(市),一经查实,其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对评价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党委、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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